高速路遗撒物致车损引赔偿纠纷 驾驶人和管理方被判共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陈丹丹)从不起眼的钉子、渣土,到体积较大的铁板、货物……当驾驶人在高速行驶途中,意外撞上这些遗撒物并导致车辆受损,却又无法锁定遗撒责任人时,车辆维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纠纷案,判决驾驶人和公路管理方共同承担责任。

某日,周女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碾过路面上一条1米左右的铁板,造成车辆底部油箱损坏。由于事发地点位于摄像头盲区,未能找到异物遗撒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随后,周女士与案涉公共道路管理方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配件更换、拖车等费用共计约1.2万元。

庭审中,周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案涉公共道路管理方某公司没有及时清理路面危险障碍物、未能履行确保道路安全的义务,故该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夫妻推诿养娃义务被判不准离婚

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夫妻二人欲离婚,但都不愿意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法院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重申婚姻自由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案情显示,张某与王某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明,双方仍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该公司称,每天已对案涉道路进行巡视,且事发当天清早巡视时未发现遗撒物。此外,事故发生后,公司于下午对遗撒物进行清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当注意道路状况,对道路中间存在遗撒的意外情况及时采取避让等措施以减轻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周女士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实践中,驾驶员要向高速公路管理方交纳一定金额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才可通行,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高速公路管理方应承担比非收费公路的管理者更多的保障道路安全的责任。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事故损害结果由周女士承担70%的责任,由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公司赔偿周女士车辆损坏配件更换、拖车等费用3735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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